環辦[2014]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 2008號)文件精神,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簡化排污申報與排污征收程序,推動排污費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工作更加簡便、科學、高效,我部組織對現行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進行了簡化修改,同時對排污費征收工作流程進行了調整。現就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更新自2015年1月1日起,排污單位向負責其排污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申報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須全部采用新修訂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所屬環境監察機構應按照排污費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啟用新版(網絡版)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軟件進行排污申報、排污費征收工作。《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整體分為基本信息申報和動態信息申報兩部分。基本信息申報一般包括企業法人、地址、聯系電話、主要產品名稱等情況;動態信息申報主要指企業一個生產階段的產品產量、污染物排放量等與排污費核定相關的信息數據。
二、建立基礎信息庫取消年度預申報。
排污單位初次申報或者基本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向負責其排污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提交相關《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環境監察機構以此為基礎建立本行政區排污單位基礎信息庫,用以掌握排污單位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污染治理設施、產排污節點、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礎信息。為減輕環境監察機構和排污單位信息填報的工作量,原排污費征收管理數據庫中已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的,其相關數據可整體遷移至新版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環境監察機構只需審核確認,無需排污單位再次填報。
三、分類申報負責排污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應要求排污單位按照實際情況分類進行排污申報:
(一)工業企業等一般排污單位填報《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見附件1)及其對應的《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見附件2)。
(二)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他社會化運營的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申報基本信息時,應填報《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中除表1以外的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基本信申報表(試行)》(見附件3)。申報動態信息時,應填報《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中除表1和表2外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
(三)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包括垃圾處理場、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廠、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和其他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申報基本信息時,應填報《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見附件4)。申報動態信息時,應填報《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中所有表格和《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
(四)鋼鐵企業申報動態信息時,應填報《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鋼鐵行業排放污染物動態補充申報表(試行)》(見附件5)。
(五)建筑施工單位按對應工期填報《建筑施工單位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見附件6)。
(六)無法進行實際監測的小型第三產業和畜禽類養殖場按照征收時段填報《小型第三產業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見附件7)和《畜禽養殖行業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見附件8);按照監測數據征收排污費的小型第三產業和畜禽養殖場應當填報《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及其對應的《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
(七)對系列《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滿足不了排污費征收需求的其他行業,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單獨的補充申報表。
四、工作要求
(一)排污單位投入生產、經營(含試生產、試營業)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填寫相關《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并根據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結束后7日(以下均為工作日)內向負責其排污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進行申報,同時提供與污染物排放有關的資料。
(二)逐步推行網上申報。地市級以上環保門戶網站上應當設立網上申報專欄,排污單位通過該專欄進行排污申報,數據同步至排污費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統,并由主管的環境監察機構審核確定。建筑施工單位和小型第三產業等較難實現網上申報的排污單位,可以填報紙質表格,并由負責其排污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協助進行網上申報。排污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自行打印申報表留存。有關網上申報的具體要求,我部將另行發文說明。
(三)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在收到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后20日內,結合掌握的情況,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審核,并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確定排污單位該時段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向排污單位送達《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同時向社會公告。排污單位對核定繳納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決定的環境監察機構書面申請復核;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四)排污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申報,或申報情況與實際不符的,由負責其排污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責令排污單位限期補報。排污單位逾期拒不申報或申報情況依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負責其排污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可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下達《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并對排污單位拒報、謊報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五)排污單位應當自收到《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推行決定書實時送達、網上繳費等便捷的排污費繳費方式。排污單位逾期未繳納的,負責其排污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從逾期未繳納之日起15日內向排污單位下達《排污費限期繳納決定書》,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附件: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
2.排放污粢物動態申報表(試行)
3.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
4.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
5.鋼鐵行業排放污染物動態補充申報表(試行)
6.建筑施工單位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
7.小型第三產業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
8.畜禽養殖行業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
9.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
10.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復核決定書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9月26日